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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33

(33) 為科學研究目的所為之個人資料處理,於資料蒐集當時,通常 不可能完整指明該處理之目的。因此,當科學研究符合公認之道德標 準時,應允許資料主體僅就科學研究之特定範圍為同意之表示。資料 主體應有機會僅就特定研究範圍或預期目的所允許範圍內之部分研 究計畫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