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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32

(32) 同意之給予必須是資料主體依其意思決定就其個人資料處理所 為具體肯定且自由形成、明確、受充分告知及非模糊之指示,諸如: 口頭或書面之聲明,包括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同意可能包括於瀏覽網 頁時所點選之選項、為資訊社會服務所做技術設定之選擇或其他聲明, 或依其脈絡清楚顯示資料主體接受被提案之個人資料處理的行為。因 此,單純沉默、預設選項為同意或不為表示不構成同意。同意應涵蓋 基於相同之一個或多個目的所為之全部處理活動。如個人資料之處理 具有多重目的者,應為全部目的取得同意。如資料主體之同意係基於 電子方式之請求者,該請求必須清楚、簡潔且對所提供服務之使用不 構成非必要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