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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31

(31) 為執行公務而取得依法定義務所揭露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諸 如稅務機關及海關、金融調查單位、獨立行政機關或負責規範及監管 證券市場之金融市場主管機關,如其接收個人資料係為公眾利益所必 要而進行特定詢問者,該公務機關非屬歐盟法或會員國法所定之資料 接收者。公務機關要求揭露應以書面、附理由且偶然為之,且不得通 用於整個檔案系統或與其他檔案系統相聯通。公務機關處理個人資料 應依照其處理之目的,遵守可適用之資料保護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