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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29

(29) 為鼓勵於個人資料處理過程中應用假名化技術,當同一控管者, 縱令允許一般分析,於已採取必要之技術及組織措施以確保處理過程 中本規則被遵守且得識別特定資料主體之額外資訊已被分開存放者, 假名化技術應仍有其應用可能。控管者於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註明在同 一控管者之被授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