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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24

(24) 凡為歐盟境內之資料主體,雖由非設立於歐盟境內之控管者及 處理者進行個人資料處理,惟其涉及對該資料主體之行為所為監控且 該受監控之行為係發生於歐盟境內者,本規則亦應予適用。為決定該 資料處理是否可受認定為監控該資料主體之行為,應確認當事人是否 於網路中被追蹤,包括以個人資料處理技術為潛在之後續使用而將當 事人建檔,特別是為了得到其決策,或為分析或預測其個人喜好、行 為及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