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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23

(23) 為確保當事人受本規則所保護之權利不被侵奪,凡為歐盟境內 之資料主體,雖由非設立於歐盟境內之控管者及處理者進行個人資料 處理,惟其處理活動涉及為該等資料主體提供商品或服務者,不問是 否涉及付款,本規則仍應予適用。為決定控管者或處理者是否為歐盟 境內之資料主體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確認是否明顯可知該控管者或處 理者預見其係提供服務予位於一個或多個歐盟會員國境內之資料主 體。如僅係可接近使用控管者、處理者或中介者於歐盟境內之網頁、 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或所使用之語言係控管者設立地之第三國 所通常使用之語言,均不足以確認其具有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上述意圖; 但諸如:所使用之語言或貨幣通常係使用於一個或多個會員國境內且 有以該語言訂購其商品或服務之可能性,或所提及之消費者或使用者 位於歐盟境內者,則可能使其明顯可知控管者擬向於歐盟境內之資料 主體提供商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