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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46

(146) 控管者或處理者應賠償當事人因其違反本規則之資料處理所 受之一切可能損害。若控管者或處理者能證明其從任何方面而言皆非 造成損害之原因,則應免除其責任。損害之概念應依照歐盟法院之判例,以能完全反映本規則所欲達成之目標作較寬鬆之解釋。惟此不應 損及就違反歐盟法或會員國法所定其他規則所生損害為任何主張之 權利。違反本規則之資料處理,亦包括資料處理違反依據本規則所制 定之授權法及施行法以及違反為具體化本規則之會員國法者。資料主 體就其等所受損害,應受到充分且有實益之賠償。當控管者或處理者 亦參與同一資料處理時,應追究各控管者或處理者就整個損害之法律 責任。然而,當其等參與同一司法程序時,依據會員國法,在確保受 到損害之資料主體能受到充分且有實益之賠償的前提下,可能依據各 控管者或處理者就該資料處理造成損害結果之歸責程度進行損害賠 償責任之分擔。任何負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之控管者或處理者,得續 而展開對其他亦參與同一處理程序之控管者或處理者之追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