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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37

(137) 為保護資料主體之權利及自由,特別是當存在之危險可能使資 料主體之權利行使受到相當之阻礙者,實有急迫需求即刻行動。因此, 監管機關應能夠在其境內採取充分且正當之暫時性措施,該措施應有 明確之有效期限,且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