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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31

(131) 當有另一監管機關應就控管者或處理者之資料處理活動擔任 領導監管機關,但申訴之具體標的或可能之違法行為僅涉及到該控管 者或處理者在受理申訴或所調查出可能違法行為所在會員國之處理 活動,且該標的並不會或較無可能對其他會員國之資料主體造成重大 影響時,該受理申訴或查得或由其他管道得知疑似有違反本規則情況 之監管機關應與該控管者尋求友好解決,若證實前述為不可行時,則 應行使其完整之權力。此應包括:在該監管機關所屬會員國境內或就 該會員國境內之資料主體所為之特定資料處理;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 情況下特別針對該監管機關所屬會員國境內之資料主體所為之資料 處理;或應以會員國法所課予之相關法律義務進行評估之資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