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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30

(130) 當受理申訴之監管機關並非領導監管機關時,領導監管機關應 依照本規則所定合作及一致性之相關規範,與受理申訴之監管機關緊 密合作。在該等案件中,當欲採取產生法律效果之措施,包括處以行 政罰鍰時,領導監管機關應盡可能考量受理申訴且應保有權限在其所 屬會員國境內進行調查之監管機關的立場,並與該管監管機關保持聯 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