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igation
GDPR > Recital 127
Download PDF

Recital 127

(127) 當控管者或處理者設立於一個以上會員國之分支機構,但特定 資料處理之標的僅涉及於單一會員國境內所為之處理,且僅涉及該單 一會員國境內之資料主體時,例如,涉及在某一會員國之特定勞雇環 境下之受雇者的個人資料時,非作為領導監管機關之各監管機關應有 權限處理該等當地案件。在該等案件中,監管機關應將該案件通知領 導監管機關,不得遲延。領導監管機關於受通知後,應決定是否由其 依照領導監管機關及其他相關監管機關間合作之相關規範來處理該 案件(即「單一窗口機制」),或係由為通知之監管機關以當地層級 來處理該案件。在領導監管機關決定是否將由其處理該案件時,其應 考量在為通知之監管機關所屬之會員國境內是否有控管者或處理者 之分支機構,以確保對於控管者或處理者所為之裁決能有效施行。當 領導監管機關決定處理該案件時,應給予為通知之監管機關有提交裁 決草案之機會,而應由領導監管機關在單一窗口機制下準備其裁決草 案時盡最大程度考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