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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24

(124) 凡個人資料之處理係由控管者或處理者於歐盟境內之分支機 構所為,且該控管者或處理者在一個以上之會員國設立分支機構,或 凡資料處理係由控管者或處理者在歐盟境內之單一分支機構所為,而 該處理顯然影響或可能顯然影響一個以上會員國之資料主體者,該控 管者或處理者之主要分支機構或該單一分支機構之監管機關應擔任 領導機關之角色。因控管者或處理者在該會員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 或因居住於該會員國境內之資料主體受到影響,或因已對該會員國之 監管機關提出申訴時,該領導機關應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當資料主 體並非居住於某會員國,而對該國之監管機關提出申訴者,該監管機 關亦應屬相關監管機關。在委員會所負頒佈能涵蓋本規則適用所生任 何疑義之指導原則的任務中,其應得特別在考量因素之判斷標準上頒 佈指導原則,以確認該資料處理是否顯然影響一個以上會員國之資料 主體,以及何者能構成相關且合理之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