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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16

(116) 當個人資料跨境移動至歐盟境外時,個人行使資料保護權利之 能力處於更高的風險中,特別是保護其免於資料遭不法使用或揭露之 能力。同時,監管機關可能發現其無法進行追訴或就境外活動實施相 關之調查。其等在跨國之脈絡下合作之努力可能面臨預防或矯正權力 之不足、法制度不一致性及諸如資源限制等實務上之障礙。因此,有 必要促成資料保護監管機關間更緊密之合作,以協助其等交換資訊並 與其在國際上對應之部門共同進行調查。為了發展國際合作機制之目 的以促進並提供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之國際互助,基於對等原則並 依據本規則,執委會及監管機關於行使其權力之有關行動中應與第三 國之主管機關交換資訊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