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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13

(113) 當移轉係控管者為實現重大正當利益,且該利益並未劣後於資 料主體之利益或權利及自由,並且該控管者已評估有關該資料移轉之 所有情況者,合乎不具反覆性且僅涉及有限人數之資料主體之移轉亦 屬可行。該控管者應特別考量個人資料之性質、所提議單一或多個處 理活動之目的及持續期間以及起源國、第三國與最終目的地國之狀況, 且應就該等個人資料處理提供適當保護措施,以確保當事人之基本權 及自由。該等資料移轉應僅在其無其他得適用之合法性基礎之其餘案 例上始有適用之可能。為科學或歷史研究目的或統計目的,社會知識 增長之合理期待應被納入考量。控管者應將該移轉通知監管機關及資 料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