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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11

(111) 於資料主體已明確同意時,以及於移轉基於契約或法律上主張 之必要而不具經常性時,不問係於訴訟、行政程序或任何法庭外程序, 包括管制機構前之程序,關於特定情況下移轉資料有其可能性之規定 應予制定。在基於歐盟法或會員國法所訂定之重要公益理由要求時, 或該移轉係來自法定登記且係為公眾或具正當利益之私人進行查詢 時,關於移轉資料有其可能性之規定亦應予制定。在後者之情形,該 移轉不應涵蓋全部之個人資料或該登記所涉及之全類別所含之全部 資料,且當該登記係為有正當利益之私人進行查詢時,移轉應僅在其 請求下進行,或若其為接收者,應完整考量資料主體之利益與基本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