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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0

(10) 為確保對當事人維持一致且高度之保護,並排除個人資料在歐 盟間流通之阻礙,關於資料處理之個人權利及自由之保護程度應於全 體會員國間一體適用。關於保護個人資料處理之個人基本權及自由所 涉及之規範應確保得以持續劃一地在歐盟中加以執行。關於個人資料 處理,為遵守法定義務、符合公共利益執行職務或委託資料控管者行 使公權力,會員國應被允許維持或採用其內國法規定,以進一步具體 化本規則所定規範之適用。與為實行第 95/46/EC 號歐盟指令關於資 料保護普遍及水平適用之法律相結合,會員國就幾個領域之特定部門 法尚需更多具體化之規定。本規則亦提供會員國變通條款以具體化其 規範,包括對特殊類型之個人資料(「敏感資料」)之處理。在此範 圍內,本規則並未排斥會員國法律依其國情為特定資料處理情形作出 規定,包括更精準地決定在何種特定情況所為之個人資料處理係屬合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