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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07

(107) 執委會可能認定第三國、第三國內之領域或特定部門、或國際 組織不再達到充足程度之資料保護。因此,向該第三國或國際組織之 個人資料移轉應被禁止,但完成本規則關於移轉所定適當保護措施之 要件被滿足,包括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及存在特定情況之例外者,不 在此限。在該情況,該規範應由執委會及該第三國或國際組織間訂定。 執委會應於適當時間內通知第三國或國際組織其理由,並進入協商程 序以救濟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