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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04

(104) 依循歐盟所創立之基本價值,尤其是人權之保護,執委會在其 衡量第三國或第三國內之領域或特定部門時,應考量特定第三國如何 遵守法治、接近使用司法、以及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及其普通法與部 門法,包括涉及公共安全、防禦與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及刑法之立法。 對第三國內之領域或特定部門作成有提供充足保護之決定應考量明 確與具體之標準,例如特定處理活動及第三國可適用之法律標準與立法之範圍。第三國應提供保證,以確保基本上等同於歐盟所保障之充 足程度保護,特別是當個人資料處理在單一或數個特定部門時。尤其, 第三國應確保有效而獨立之資料保護監督機制,且應提供合作機制予 會員國資料保護機關,且應提供資料保護主體有效且可實現的權利與 有效的行政與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