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條所定之條件,賦予執委會通過授權法之權力。
2. 第 12 條第 8 項及第 43 條第 8 項所述之權力應自 2016 年 5 月 24 日起在一段時間內授權予執委會。
第 12 條 GDPR. 資料主體為行使其權利之透明資訊、溝通及管道
[…]
8. 依照第 92 條規定,為決定該等圖示所呈現之資訊及提供標準化圖 示之程序之目的,執委會應有權通過授權法。
第 43 條 GDPR. 認證機構
8. 執委會應有權依據第 92 條規定通過授權法,以具體化第 42 條第 1 項所定資料保護認證機制應考慮的要件。
3. 第 12 條第 8 項及第 43 條第 8 項所述之授權得由歐洲議會或歐盟 理事會隨時廢止之。廢止之決定應終結該決定所載之授權。其應自公 布於歐洲聯盟官方公報之日起或公布後之某日起生效。其不應影響任 何已生效之授權行為的效力。
4. 委員會一經通過一項授權法,即應同時告知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 會。
5. 依第 12 條第 8 項及第 43 條第 8 項通過之授權法,應僅有在歐洲 議會或歐盟理事會皆未在受通知後三個月內表示反對,或在該期限屆滿前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皆通知執委會其等不會反對之情況下生 效。該期限應依歐洲議會或歐盟理事會之提議延長三個月。
Source: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F98A8C27A0F54C30
(166) 為了實現本規則之目標,亦即保護當事人之基本權及自由,尤 其是其個人資料受保護之權利,並確保個人資料在歐盟境內之自由流 通,依照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90 條規定通過法案之權力應授予執委 會。尤其,關於認證機制之標準與要求、標準化圖示之資訊及提供該 等圖示之程序皆應以授權法明定之。尤其重要的是執委會在準備作業 的過程中應進行包括專家層級之適當諮詢。當準備及起草授權法時, 執委會應確保對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為同步、及時且適當之相關文 件的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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