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 條 GDPR. 委員會之任務
第 71 條 GDPR. 報告
1. 委員會應編製關於歐盟境內資料處理當事人保護之年度報告,以 及相關時於第三國及國際組織之資料處理。此報告應公開並提交歐洲 議會、歐洲理事會及執委會。
2. 年度報告應包括對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點所述之指導原則、建議及 最佳做法之實際適用,以及第 65 條所述有拘束力之裁決之審查。
Source: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F98A8C27A0F54C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