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GDPR. 權限
1. 各監管機關應有權於自己之會員國領域內依本規則執行指定之職 務並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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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 GDPR. 緊急程序
1. 在特殊情況下,當相關監管機關認為有迫切需要採取行動以保護 資料主體之權利及自由,其得不適用第 63 條、第 64 條及第 65 條所 述之一致性機制,或第 60 條所述之程序,而立即採取旨在其所在國 境內產生法律效果,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之臨時措施。監管機 關應立即向其他相關監管機關、委員會及執委會通知該等措施及採取 該等措施之理由。
2. 如監管機關已依第 1項採取措施,且認為需緊急通過最終措施者, 其得請求委員會提出緊急意見或緊急且有拘束力之裁決,並說明請求 該等意見或裁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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