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 條 GDPR. 委員會之任務
1. 委員會應確保本規則之一致適用。為此目的,委員會特別應主動 或斟酌情形在執委會之要求下為下列行為:
(i) 基於控管者遵循之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及處理者遵循之有拘束力 之企業守則,並基於進一步必要之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個人資料移轉 之標準及依第 47 條之要求以確保相關資料主體個人資料之保護,依 本項第 e 點發布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
第 65 條 GDPR. 委員會之爭議解決
Source: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F98A8C27A0F54C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