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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 GDPR. 停止訴訟程序

1. 如會員國之管轄法院知悉關於同一控管者或處理者處理之同一事 件已在其他會員國法院在案審理者,其應與他會員國之法院聯繫,以 確認該訴訟之存在。

2. 如同一控管者或處理者處理之同一事件之訴訟程序已在他會員國 的法院在案審理,除管轄在先以外之其他任何管轄法院得停止其訴訟 程序。

3. 該等訴訟程序於第一審程序中在案審理,如管轄在先之法院就該 等訴訟程序有管轄權,且其法律允許合併訴訟者,除管轄在先之法院 外,任何其他法院亦得應一方當事人的聲請,拒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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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當受理監管機關裁決訴訟案件之法院有理由相信有關於同一 資料處理之該等訴訟已於該會員國境內之其他有權管轄法院提起者, 例如資料處理之控管者或處理者相同,或有相同之原因事實時,法院 應與另一法院聯繫,以確認該等相關訴訟是否存在。若有相關訴訟繫 屬於其他會員國法院者,先受理該案件之法院以外之其他任何法院得 停止訴訟程序,或得依照訴訟當事人一方之聲請,於先受理之法院對 於系爭訴訟有管轄權且該國法律允許相關訴訟之合併時,由先受理該 案件之法院優先管轄該案件。當數個訴訟緊密關聯,且共同審理及裁 判較為有利且可避免因個別審理造成之裁判歧異者,該數訴訟視為相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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